孖士打律師行合伙人及競爭法業務組聯席主管夏卓玲表示,《競爭法》條文豁免大部分法定機構,但不包括行業公會,故行內自律守則亦應符合競爭法條文。若果公會守則要求會員綑綁釐定價格,或被視為扭曲或禁止競爭,而公會亦難作有效抗辯。
被問到《競爭法》與《銀行營運守則》,原意均為保障消費者權益,現時卻有衝突,如何平衡?夏卓玲反問,是否一定要銀行公會自律守則規定服務收費標準,才能達到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管控銀行風險?她認為銀行應按自身經營,管控風險,例如釐定服務收費水平及及貸款額度等。
至於應否將守則納入法例,以解決問題?她稱,即使修例亦需要時間,而當初不立法,並以自律監管形式,亦可能因為操作上較有靈活性,重申銀行自身強化風險管控水平才是最重要。
大律師陸偉雄表示,《銀行營運守則》就多項定價提出業內自律要求,原意是保障消費者,與合謀定價損害消費者權益有分別,相信現時業界及法律界對於競爭法仍有不清晰地方,容易產生衝突,應該要不停檢討。
記者:周家誠